⒈ 违反。
引三国 魏 刘劭 《人物志·体别》:“而指人之所短,以益其失,犹 晋 楚 带剑,递相诡反也。”刘昞 注:“自 晋 视 楚,则笑其在左,自 楚 视 晋,则笑其在右。左右虽殊,各以其用。”
更新时间: 2024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