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酒税。
引宋 苏辙 《论蜀茶五害状》:“所得茶税、杂税钱及酒课增羡,又可得数十万贯。”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七》:“天禧 四年,转运副使 方仲荀 言:‘本道酒课旧额十四万贯,遗利尚多。’”
更新时间: 2024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