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廉守法。
⒈ 亦作“廉灋”。清廉守法。参见“廉善”。
引《周礼·天官·小宰》:“以听官府之六计,弊羣吏之治……五曰廉灋。”郑玄 注:“法,守法不失也。”唐 元稹 《唐故福建等州都团练观察处置使赠左散骑常侍裴公墓志铭》:“在 华 时,会刺史故相 郢 将至,旧法尽取行器於人,公不取给,官司所有粗陈之。其他廉法不挠皆称是。”
更新时间: 2024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