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评定赃物的价值。
引《唐律·名例四·平赃及平功庸》:“诸平赃者,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。”长孙无忌 疏议:“赃,谓罪人所取之赃。皆平其价直,準犯处当时上绢之价,依令:‘每月旬别三等估。’”
更新时间: 2024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