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批注销毁。
引《元典章·户部八·新降盐法事理》:“诸路拘该到退引,内多不行批毁,中间为弊最深。既立仓之后,应卖盐引上改给条印,明白批验关防,其随路拘收退引,亦合改给印记,从新批毁。”
更新时间: 2024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