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予以抚恤,并记其功。
⒈ 抚恤记功。
引明 归有光 《隆庆元年浙江程策四道》之一:“言官加恤録之恩,方士致左道之辟。”谓予以抚恤,并记其功。 《明史·宋濂传》:“﹝ 濂 ﹞久死远戍,幽壤沉沦,乞加卹録。”
更新时间: 2024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