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治军治国应权衡之五事。五种重量单位。指民国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权、立法权、司法权、考试权、监察权。
⒈ 谓治军治国应权衡之五事。
引《荀子·议兵》:“无欲将而恶废,无急胜而忘败,无威内而轻外,无见其利而不顾其害,凡虑事欲孰而用财欲泰。夫是之谓五权。”
《逸周书·五权》:“五权:一曰地,地以权民;二曰物,物以权官;三曰鄙,鄙以权庶;四曰刑,刑以权常;五曰食,食以权爵。”
⒉ 五种重量单位。
引《汉书·律历志上》:“权者,銖、两、斤、钧、石也……五权之制,以义立之,以物钧之。”
《隋书·律历志上》:“二十四銖为两。十六两为斤。三十斤为钧。四钧为石。五权谨矣。”
⒊ 指 民国 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权、立法权、司法权、考试权、监察权。
引孙中山 《五权宪法》:“五权宪法,分立法、司法、行政、弹劾、考试五权,各个独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