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咬死。引申为置之死地。
引章炳麟 《代议然否论》:“观近世郡县有寃狱,民輒公选一人,使讼於都察院。所选者率非豪右,亦无逆民意而自擅者。以其事有期验,不容以意诡更,诡更之则为舆人齰死。”
更新时间: 2024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