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参验证明。
引郭沫若 《十批判书·名辩思潮的批判》:“从正面来指示出一种认识还不够,还须从反面来指示它,便是所谓‘兼指’。假若再从侧面来证明,便是所谓‘衡指’,‘参直’。‘参直’者,参证也。”
更新时间: 2024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