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超过钱粮征收定额的多馀部分。
引《元典章·户部·办课合行事宜》:“在前行分管课官典侵使附餘钱数,体察得实,亦仰就便追问。”《明律·户律·多收税粮斛面》:“多收斛面者,杖六十,若以附餘粮数,计贜重者,坐贜论。”
更新时间: 2024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