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一般官吏。
引《南史·褚裕之传》:“即事缘情,不容均之凡僚,宜有策书,用申隆寄。”《宋史·邓绾传》:“愿籍前后諫官、御史得罪者姓名,以次甄録,使於进退间与凡僚稍异,则人思竭尽矣。”
更新时间: 2024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