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吏部对地方官吏的选派任命。注,注官,即按资叙授官。
引宋 吴曾 《能改斋漫录·记事》:“差注之失,谓应差近远之类。”《宋史·选举志四》:“又詔州县久无正官者,听在选人申部,审度牓闕差注。”
更新时间: 2024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