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检举告发。
引《后汉书·桓谭传》:“今可令诸商贾自相纠告,若非身力所得,皆以臧畀告者。”唐 张鷟 《朝野佥载》卷三:“﹝ 祖珍俭 ﹞卖卜於 信都市,日取百钱,盖 君平 之法也。后被人糺告,引向市斩之。”《新唐书·选举志下》:“虽繁设等级、递差选限、增谴犯之科、开纠告之令以遏之,然犹不能禁。”宋 王栐 《燕翼诒谋录》卷二:“非命妇,不得以金为首饰,许人纠告,并以违制论。”
更新时间: 2024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