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刑律。
引《左传·昭公六年》:“火见, 郑 其火乎!火未出,而作火以铸刑器,藏争辟焉。”林尧叟 注:“藏争罪之法也。”杨伯峻 注:“言刑书将起争端,故谓刑书为争辟。”《汉书·五行志上》:“郑 以三月作火铸鼎,刻刑辟书,以为民约,是为刑器争辟。”颜师古 注:“著刑於鼎,故称刑器。法设下争,故云争辟。”
⒉ 竞相征召。
引唐 杨炯 《宴族人杨八宅序》:“诸侯闻之而愿交,三公礼之而争辟。”
更新时间: 2024年